(2007)新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07-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华与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华,西安电缆纸绳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新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吴建华,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正安,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住所地西安市东八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秋梅,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凤婷,女,19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吴建华与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航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安,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的法定代表人张秋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婷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建华诉称,其于1989年8月24日从西安化工厂调到被告处工作。1993年,被告因效益不好安排其回家待岗。2004年其因办理低保前往被告处开证明时,被告告知其已被除名,其一直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决定,但被告至今为止未向其送达相关决定,致其无法申请仲裁。期间,其一直向有关部门上访请求解决,直至2007年4月28日其才被告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申诉请求,该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为其缴纳1993年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辩称,其于1993年通知原告回厂上班后,原告无故旷工,其于1993年7月决定对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原告并未提出过异议,且2004年原告前来要求办理养老统筹时,其已将除名决定送达给原告。现原告与其早已无劳动关系,且其诉讼请求已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89年8月24日,原告吴建华从西安化工厂调至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工作。1990年10月,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停产,原告吴建华开始回家待岗。1993年3月,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进行企业改制并恢复生产,原告吴建华被通知回单位上班并被安排到被告设立的西安医药保健品厂工作。1993年5月,原告吴建华因事请假。1993年6月,原告吴建华又两次请假且假期期满后均未回西安医药保健品厂上班。1993年7月25日,西安医药保健品厂对原告吴建华的旷工行为作出了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亦于1993年7月31日收回了原告吴建华1993年6月份的工资18.6元。2004年8月,原告吴建华要求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为其办理养老统筹,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未为其办理并告知其已被按自动离职处理。2005年7月26日,原告吴建华前往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市劳信字(2005)第705号群众信访处理单,并将该信访件转至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要求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向其出具除名处理的书面通知。2007年4月28日,原告吴建华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劳动关系成立,并由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依法缴纳三金、办理退休手续,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吴建华在2004年8月信访时已知道被按自动离职处理决定的内容,其申请仲裁已超过60日人的申请仲裁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吴建华的申请请求。另查,西安医药保健品厂系西安电缆纸绳厂设立的企业(已注销),与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系同一企业两个牌子。上述事实,有98年停产以来下岗职工签名单、工资支付单、西医保(1993)01号文件、93年收回工资单据、信访处理单、设立文件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1993年原告吴建华因旷工被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设立的西安医药保健品厂按自动离职处理,西安医药保健品厂注销后,其从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处于2004年8月已得知其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结果,原告吴建华于2005年7月信访时的批转件,也明确了原告吴建华知道被除名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已不存在,现其要求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无事实依据,且其诉请早已超过60日的申请仲裁期限,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建华要求被告西安电缆纸绳厂缴纳1993年至2006年12月底的养老保险费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之诉讼请求。诉讼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建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