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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二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07-08-2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与吴月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吴月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700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风华街3号。法定代表人徐田福,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戚红霞。被告吴月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诉被告吴月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结清所欠贷款本息为由,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嘉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