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07-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万伟锋与沈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伟锋,沈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216号原告万伟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军,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奕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文祥,男,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伟锋诉被告沈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伟锋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奕峰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伟锋撤回对被告沈奕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