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新法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07-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杜金平与罗宝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平,罗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新法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杜金平,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火车站环卫车间工人。被执行人:罗宝成,男,西安市自强东路勇进北村公厕管理员。杜金平与罗宝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的(2000)新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罗宝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杜金平于200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宝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0年8月9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权利人杜金平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宝成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罗宝成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0)新法执字第6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康建平执行员 朱 评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