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07-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新政与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政,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黄新政,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昆明路**号*楼*层。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安东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刚。委托代理人李莉、王海锋,该公司员工。原告黄新政与被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一案,本院审理后,原告黄新政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新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