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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07-08-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启民与李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民,李钢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王启民,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钢民,男,汉族,41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王启民与被告李钢民返还垫付款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启民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