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07-08-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启民与李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民,李钢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王启民,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钢民,男,汉族,41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王启民与被告李钢民返还垫付款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启民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