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593号朱美华申请执行李东鹏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美华于200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76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东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美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东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5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东鹏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美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 晔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