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捷与孙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捷,孙忠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杨捷,男,汉族,194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文鑫、于考文,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忠霞,女,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高振玲、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捷与被告孙忠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捷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