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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捷与孙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捷,孙忠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杨捷,男,汉族,194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文鑫、于考文,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忠霞,女,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高振玲、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捷与被告孙忠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捷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