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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梨河信用社与宋继安、郜东海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05号关于梨河信用社申请执行宋继安、郜东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新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梨河信用社于200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换能力,申请人朱天忠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新执字第7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松岭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