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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昌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福根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与昌邑市汇源纺织有限公司、张奎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福根有限公司昌邑支行,昌邑市汇源纺织有限公司,张奎邦,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昌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福根有限公司昌邑支行。法定代表人庄维鹏,行长。被执行人昌邑市汇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奎邦,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奎邦。被执行人王玉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福根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与被执行人昌邑市汇源纺织有限公司、张奎邦、王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6)昌民二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延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