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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宋正堂与要校科、解阳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堂,要校科,解阳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王关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874号原告宋正堂。法定代理人李凤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被告要校科。被告解阳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灿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负责人郑兴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汉祥。被告王关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巨峰。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正堂诉被告要校科、解阳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王关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正堂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要校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正堂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正堂撤回对被告要校科的起诉。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