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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天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天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海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299号原告绍兴天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镇海南路。法定代表人阮连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国兴,系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渡市人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林桂洙,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天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天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海月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天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海月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