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326号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朝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达洪。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31元,减半收取3,6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2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