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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诉被告XX、杨国光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XX,杨国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王军,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被告XX,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杨国光,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金泉,银川市兴庆区富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XX、杨国光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春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