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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某、吴某甲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程某,吴某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杭西刑初字第36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0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因本案于200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光春。被告人吴某乙。因本案于200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轶群。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0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因本案于200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丙。因本案于200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兴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程某、吴某丙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程某、吴某丙,辩护人胡光春、张轶群、李兴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27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程某等人在朱邵华(另处)致使下,以被害人郑某、蓝某乙、施某、杨某四人赌博作弊为由,强行将四人从至本市西湖区龙坞镇东山浴室带至之江路188号东方休闲度假中心209房间,以殴打、威胁等方式非法限制四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次日凌晨,又叫来被告人吴某丙一起看管,并将四被害人关押至次日中午。后又将被害人郑某、蓝某乙、施某三人带至转塘镇腾云阁足浴房看管。当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程某、吴某丙等人,并解救出被看管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程某、吴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验伤通知书及病历、欠条、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郑某、施某、蓝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彭某、蓝某甲、金某、沈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程某、吴某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程某、吴某丙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8年3月28日止)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8年1月28日止)三、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8年1月28日止)四、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8年1月28日止)五、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8年1月28日止)六、被告人吴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8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波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