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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荣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荣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374号原告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富。被告浙江荣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祥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荣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自觉履行涉案债务为由,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德佳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荣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