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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917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赵捷。被告徐某甲。原告唐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捷,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与她人来往频繁,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教育;依法分割财产。被告徐某甲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条件尚不具备,我同意改正错误,夫妻有和好可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绍兴县华舍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名徐某乙,现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6月起,因被告与两名女性QQ聊天关系暧昧,致夫妻间发生矛盾,双方虽曾协议离婚,但由于被告反悔而未办理离婚登记,目前原、被告生活在原告娘家。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QQ聊天记录、离婚协议、计划生育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与她人QQ聊天致夫妻不和,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被告对自己的不忠实行为有所认识,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