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长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嘉意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喜财、中建六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嘉意贸易有限公司于被执行人李喜财、中建六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长经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喜财、中建六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陆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