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国敏与吴晓东、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敏,吴晓东,程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697号原告陈国敏。被告吴晓东。被告程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敏诉被告吴晓东、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敏撤回对被告程蓉的起诉。审 判 长 郭海东审 判 员 张关雄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