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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国敏与吴晓东、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敏,吴晓东,程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697号原告陈国敏。被告吴晓东。被告程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敏诉被告吴晓东、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敏撤回对被告程蓉的起诉。审 判 长  郭海东审 判 员  张关雄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