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乐执字第1355号-恢1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社白塔分社与张元会、张元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社白塔分社,张元会,张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乐执字第1355号-恢1号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白塔分社。法定代表人高学明,主任.被执行人张元会。被执行人张元忠。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6月13日审结,该案(2001)乐民经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昌乐县农村信用社白塔分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乐民经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兴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