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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裕民机电仪器有限公司与西安华山科技实业公司购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裕民机电仪器有限公司,西安华山科技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裕民机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华山科技实业公司,住所地本市万寿中路57号付3号。法定代表人:吴金海,经理。陕西裕民机电仪器有限公司与西安华山科技实业公司购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0)新经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安华山科技实业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裕民机电仪器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华山科技实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1年6月7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权利人刘维良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华山科技实业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西安华山科技实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1)新法执字第4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康建平执行员  朱 评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