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738号常本峰申请执行刘兆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本峰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70279.75元,已执行47500元,还剩22779.7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兆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本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兆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7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兆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本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军昌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