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倪伯文与被告陕西省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伯文,陕西省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倪伯文,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纺织工业供销公司职工。被告陕西省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七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伯文与被告陕西省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伯文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伯文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倪伯文承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