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万秋财与任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秋财,任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408号原告万秋财。被告任金才。原告万秋财为与被告任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强独任审判,于200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秋财、被告任金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秋财诉称,被告因经济困难,于2007年6月25日向我借款2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后被告经我多次催讨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老万人民币计二万元整,用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任金才辩称,借款属实,我原来是让原告来帮我的,我付工资给原告,但他有一部分竹丝给我去卖掉,没有把货款收回,我认为只要他把货款收回来,借款我会还给他的。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诉的事实予以承认,对证据1质证认为无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均陈述一致,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收回货款,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金才应归还给原告万秋财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沈强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