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丁秋华与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秋华,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292号原告丁秋华。被告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又新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秋华诉被告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秋华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秋华撤回对被告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原告丁秋华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浙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