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新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华丰商品采购供应站与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华丰商品采购供应站,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新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华丰商品采购供应站,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义钢,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郭长喜,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市华丰商品采购供应站与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销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7月6日作出的(1999)新经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市华丰商品采购供应站于2000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0年7月17日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权利人西安市华丰商品采购供应站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陕西百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0)新法执字第3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康建平执行员 朱 评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