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一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斯才峻与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才峻,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885号原告斯才峻(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法定代表人洪水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斯才峻诉被告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斯才峻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斯才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才峻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15元,减半收取3,508元,财产保全费2,475元,合计5,983元,由原告斯才峻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