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安国与王同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3328)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国,王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国。被执行人王同刚。本案在执行李安国申请执行王同刚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6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惠玲审判员 边洪镇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