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临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安国与王同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3328)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国,王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国。被执行人王同刚。本案在执行李安国申请执行王同刚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6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惠玲审判员  边洪镇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