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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07-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908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伟国。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沈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