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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舒民一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0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舒兰市亮甲山乡龙山村3社与朱井伍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亮甲山乡龙山村3社,朱井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舒民一初字第1091号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龙山村3社,住址舒兰市。代表人朱景中,社主任。被告朱井伍,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本院于2006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龙山村3社诉被告朱井伍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原任社主任辞职,故本院于2007年3月1日将本案中止审理。2007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龙山村3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及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玉波代理审判员  杨秀春人民陪审员  关中业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成立(此件共1页,共印6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