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灞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07-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呼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安铁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呼家村第二村民小组,安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呼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润长,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于正宾,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铁虎,西安市灞桥区新合钢窗厂下岗职工。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呼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安铁虎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呼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诉称,1989年被告在新划拨的宅基地上建房完毕后,至今未将旧宅基地返还集体。后又侵占集体的其他土地,造成集体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侵占集体的土地并赔偿损失2000元。经审理查明,诉状及委托书上原告方负责人签名“杨润长”均不是本人书写,无法判断原告方有起诉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无法判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呼家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呼家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