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春梅与李连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梅,李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81号申请人程春梅。被申请人李连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春梅与被申请人李连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春梅要求被申请人李连成履行(劝的)长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要求被申请人将程旭阳的监护权交给申请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程旭阳2007年7月17日15:00在斗门人民法庭履行调解内容,被申请人及程旭阳均按时到庭,被申请人表示愿将程旭阳让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按通知未到庭,却于2007年7月17日15:00向斗门人民法庭打来电话询问程旭阳是否到庭,本院告知其尽快到庭领孩子程旭阳,并让程旭阳与其通了电话,但申请人于2007年7月17日下午一直未到斗门人民法庭领走孩子。经本庭依法与程旭阳谈话,程旭阳明确表示不愿和申请人一起生活,愿和被申请人一起生活。本院认为,由于程旭阳不愿随其母程春梅生活,又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为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100元,由申请人程春梅承担。执行员 刘文让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