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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萧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978号原告萧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萧某于200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寿宝泉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