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萧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978号原告萧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萧某于200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寿宝泉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