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郝义财与被告苏秀文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义财,苏秀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07)新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郝义财,男,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干部。被告苏秀文,女,38岁,汉族,原陕西钢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义财与被告苏秀文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义财于200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义财撤回起诉。诉讼费1238元,由原告郝义财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