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二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绍兴永通外贸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申龙家用电器配件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270号原告绍兴永通外贸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仁土。被告绍兴县申龙家用电器配件厂。负责人钱金炎。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绍民二初字第12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县申龙家用电器配件厂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