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灞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王某,又名王永利。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被告邹某,无业。原告王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太大,以及被告经常抽烟、醉酒,不照顾家庭生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在双方分居已达六个月,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邹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并无矛盾,感情也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邹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王某于1999年11月与前妻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前婚一子一女,现均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邹某于1997年与前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前婚一女,现随被告邹某生活。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经常抽烟、醉酒,以及因经济问题,导致双方发生矛盾,2007年2月双方分居至今。经询被告,表示夫妻间并无太大矛盾,今后自己愿改掉一些不良嗜好,认真操持家务,故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理应更加珍惜,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避免矛盾激化。庭审中被告态度诚恳,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与不足,原告理应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之诉。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其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