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锋与崔自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锋;崔自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苏锋,男,汉族,24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崔自力,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苏锋与被告崔自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苏锋于2007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