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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平法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赖长斌诉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长斌,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甄现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平法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赖长斌,住址:深圳市。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斌,经理被告:甄现丰,住址: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强诉被告刘洪燕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洪燕因患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失血性贫血等症,需住院治疗至今未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德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