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平法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赖长斌诉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长斌,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甄现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平法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赖长斌,住址:深圳市。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斌,经理被告:甄现丰,住址: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强诉被告刘洪燕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洪燕因患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失血性贫血等症,需住院治疗至今未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德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