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延朝辉与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朝辉,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延朝辉,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怡和生化药品有限公司职员,现住西安市。被告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唐家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0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延朝辉与被告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2007年8月16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朝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