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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07-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许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许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0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