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行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7-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19)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李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碑行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庞乐、刘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清杰,无业。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尹颂文,西安市胡家庙法律服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拆办发(2007)43号《关于西安市碑林区北柳巷25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清杰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经听证,本院认为,在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清杰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内容有异议,认为申请人所作的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执行人虽提出上述异议理由,但无有力证据支持其异议理由。市拆办发(2007)43号《关于西安市碑林区北柳巷25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市拆办发(2007)43号《关于西安市碑林区北柳巷25号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育英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