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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07-08-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汪辉与滕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辉,滕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996号原告汪辉。委托代理人吴观玉。被告滕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辉诉被告滕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辉以被告滕国平下落不明为由,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滕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汪辉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允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