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07-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泽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绍刑初字第558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泽平。2007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平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泽平伙同“金辉”根据事先商量,窜至绍兴县柯桥街道柯东立交桥附近伺机抢劫。19时30分左右,吴带花经过此地时,被告人陈泽平及“金辉”即上前将其按倒在地,并用刀在吴带花背部连刺二刀致其皮肤裂伤,还以“再吵就捅死你”威胁吴带花,后抢走吴带花的棕色皮包一只,内有现金400余元及粉红色外壳的润唇膏1支等物。公安民警得悉该案发生后即展开追捕,于当晚20时30分左右在104国道东浦加油站附近将被告人陈泽平抓获,还从陈泽平处缴获现金228.90元和润唇膏并已发还给吴带花。经法医鉴定,吴带花的伤势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吴带花陈述,吴艳华证言,现场照片,绍兴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绍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绍公刑技法字(2007)第0094号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泽平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泽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良审判员 鲁志杰审判员 杨 林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