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07-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金娣与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王金娣。被告余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娣诉被告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娣以其与被告余晓明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金娣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嘉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