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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07-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岳西玲与宋进财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玲,宋进财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岳西玲。委托代理人刘保庆。被告宋进财,西安市灞桥区水流小学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玲被告宋进财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西玲于200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西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