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07-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岳西玲与宋进财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玲,宋进财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岳西玲。委托代理人刘保庆。被告宋进财,西安市灞桥区水流小学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玲被告宋进财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西玲于200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西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