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07-08-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邓晓锋、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邓晓锋,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根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峰,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晓锋,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韩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邓晓锋、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0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承担。审判员 韦东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