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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07-07-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江南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南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顾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430号原告浙江江南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光明。被告顾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南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南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