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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一初字第4308号

裁判日期: 2007-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明霞与陈时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霞,陈时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4308号原告陈明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伟庆、潘学军。被告陈时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卫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霞诉被告陈时定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霞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霞撤回对被告陈时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3元,减半收取3,277元,由原告陈明霞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审 判 员  鲁志杰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