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民一初字第4308号
裁判日期: 2007-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明霞与陈时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霞,陈时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一初字第4308号原告陈明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伟庆、潘学军。被告陈时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卫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霞诉被告陈时定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霞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霞撤回对被告陈时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3元,减半收取3,277元,由原告陈明霞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审 判 员 鲁志杰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