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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三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07-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秦宇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宇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825号原告陕西秦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窑坊住宅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蒋文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良,男。委托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宇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陕西秦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陕西秦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