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07-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师建强与陕西合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建强,陕西合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815号原告师建强。委托代理人薛林霞,女。委托代理人任新峰,男。被告陕西合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双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建强与被告陕西合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建强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师建强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